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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首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武警总队首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安监局、省效能办、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南铁福州办事处、省边防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广播影视集团、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布启动、终止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2)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参加防海啸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海啸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海啸、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海啸、救灾应急措施。 (4)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加防海啸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3.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向省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灾情。 (3)负责提出防海啸灾害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海啸灾害措施的落实。 (4)制订完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5)负责组织海啸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编写灾害(情)调查和评估报告。 (6)负责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军区: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及驻闽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海啸灾害工作,提出沿海渔排养殖人员、渔船上人员、海上作业渔船防海啸应急措施;发布海啸灾害预警报,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啸相关监测信息;开展海啸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沿海水利工程防海啸工作,指导与监督海啸影响期间海堤等设施的加固、抢险等工作。 (4)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防海啸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5)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台湾海峡及其邻近海域5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和太平洋7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并预警可能产生的灾害;参与地震海啸分析会商。 (6)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正确把握全省防海啸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海啸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中央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海啸知识宣传。 (7)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海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海啸工作。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8)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海啸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海啸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海啸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海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9)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公安现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