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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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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省发展改革委:将防御海啸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工矿企业做好防海啸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海啸用电保障。

  

  (12)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防海啸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争取防海啸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全省建设行业的防海啸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4)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转移人员的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海啸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海啸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海啸物资的运输工作。

  

  (1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海啸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海啸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海啸知识宣传。

  

  (17)省卫生厅:负责做好救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18)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受海啸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19)省环保厅:负责海啸灾害引发的陆源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20)省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海啸宣传工作,根据灾害性海啸预警和防海啸通知的传输和播出规定,及时准确滚动播发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海啸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21)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沿海旅游行业做好防海啸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2)省安监局:综合监督全省沿海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

  

  (23)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设施的防海啸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海啸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4)省气象局:负责海啸期间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及时报省政府及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

  

  (2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海啸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6)省效能办:监督防海啸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海啸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7)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防海啸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海啸、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8)民航福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海啸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29)南铁福州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海啸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海啸联络人,负责与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海啸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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