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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海啸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通报海啸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备案,制定人员转移、撤离安置方案,规划疏散路径,设立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演练。 3.3 预警级别 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啸灾害、重大海啸灾害、较大海啸灾害、一般海啸灾害。 (1)海啸ⅰ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1)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办)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立即通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沿海设区市政府总值班室。 (2)省海洋与渔业厅值班室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汇报。立即将警报转发给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 (3)省海洋预报台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中心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汇报。并立即将警报转发给各有关市、县(区)海洋预报机构。 4.2 警报发布 海啸ⅲ、ⅳ级警报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海啸ⅰ、ⅱ级警报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布。海啸警报信息统一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部门提供。警报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主任坐镇指挥,落实海啸警报的发布工作,主持由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部署全省防御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做好上传下达。 (2)省海洋预报台做好海啸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报告。 (3)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地政府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与海啸可能影响区域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海啸工作。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1)各相关地区接到或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御工作。主持召开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认真分析海啸灾害的发生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3)根据会商意见,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防海啸通知。 (4)省海洋预报台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会商,加强对沿海潮位的监测和海啸预报,并及时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加强值班,落实海啸警报的发布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及时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工作部署及人员转移、安置等情况,做好上传下达。 (6)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注视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7)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1)各相关地区接到或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