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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本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2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联系电话: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具体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经办理了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