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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接上页]


  四、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对相关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增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察内容在各试卷的分布进行了调整,并在《考试说明》中具体表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考试成绩,并下载《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关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现场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要求等有关事宜,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k.justice. gov.cn)另行公告。

  

  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具体事宜,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2年7月31日前,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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