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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秩函[2011]338号
【颁布时间】 2011-05-24
【实施时间】 2011-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接上页]
3.信息的报送、汇总、分析和查询。具备信息的接收和存储功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可以根据权限登陆监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可按照特定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自动生成相应的报表;为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4.在线办公。通过后台操作页面,进行定点设置、企业分级、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项目的申请和初审;发布行业管理有关信息,开展宣传和培训等。

  5.平台衔接。屠宰监管平台建设应与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系统和可追溯系统建设统筹安排。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监控终端是商务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远程监控的依托,应达到以下要求。

  1.覆盖范围。监控终端应覆盖试点省、市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安装在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

  2. 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和查阅。有条件的地区,将视频监控资料通过远程传输保存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控端,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资料保存在企业监控端,保存期至少为3个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保存期内,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出相应资料进行查看。

  3.实时监控。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网络和监控设备,对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关键环节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三、责任分工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建设统一监管平台,设置各级使用主体的使用权限;建设集中式数据库,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设备,对行业管理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处理;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备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为符合条件的县商务主管部门配备视频查看设备;统一招标确定屠宰企业监控设备提供商,以及与屠宰厂联网所需的网络信息服务运营商;制定规范平台运行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适,确保与监管平台联通;负责本市监管平台页面的运行和维护;通过视频服务器和查看设备,对本市屠宰企业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培训企业信息报送和监控终端维护人员。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视频查看设备,对本区域屠宰企业进行实时远程监控;通过远程监控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示,及时前往实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安装监控设备,并负责日常运转和维护;负责建立存储视频监控资料的数据库;按照商务部确定的信息报送规范,报送有关信息。

  四、资金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试点地区实施奖励,分监管平台资金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资金两部分,由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监管平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监管平台应用系统,购置平台专用硬盘、管理机、服务器、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等硬件设备以及开发或购买平台所需软件系统。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资金根据各地按规划允许保留的屠宰企业数量核定,主要用于屠宰企业安装现场监控及数据存储等设备。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任务重,技术含量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要注重将建设监管系统与协助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确保监管系统运转流畅,发挥实效;要加强对技术标准的总结和研究,为监管系统在全国的推广积累经验。

  

  附件5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一)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以下简称支撑系统)

  支撑系统分为屠宰行业信息监管与屠宰企业关键环节视频监控两部分,分别由屠宰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实现其相关功能,监管平台在完成屠宰行业监管信息电子化的同时,完成与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视频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监管平台

  监管平台是根据商务部统一要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建设实施,对屠宰行业相关数据实行省、市、区(县)三级综合信息监管,并对屠宰加工流程规范化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的公众服务信息化项目(监管平台涵盖本省所属各市、区(县)级监管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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