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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煤炭厅(局、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煤炭、电力、港口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下达新建、改扩建储备点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委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负责审定安排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助,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负责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运输组织、协调,并对运输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承担煤炭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支持,负责收集电煤生产、消耗、库存情况,分析趋势,提出应急储备建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 第六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 (一)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 (二)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 (三)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 (四)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 第七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 第八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区域交通枢纽,拥有水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其中两种方式以上的联运条件,市场辐射范围和资源腹地宽广; (二)集疏运基础设施完备、良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 (三)煤炭装卸、计量、质检、环保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第十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需要新建、改扩建的,由储备点企业负责筹措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点新建、改扩建需中央投资补助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投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