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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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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管理

  玉米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市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名单和参保玉米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玉米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玉米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玉米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继续完善奶牛保险体系建设,支持奶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服务体系,分散奶牛养殖产业生产风险,提高奶牛养殖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稳定奶类产品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奶牛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奶牛。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投保时奶牛畜龄在2.5周岁(含)至7周岁(不含)之间;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二)时间安排。试点期限为一年(2011-2012年),2011年8月1日至11月15日为奶牛集中投保时间。去年已办理保险的,保单按照续保日期生效。对后续达到承保条件的奶牛,养殖户可随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三)保险责任。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

  (四)承保机构及运作模式。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 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奶牛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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