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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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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标识,完善防疫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及保监会的要求,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佩戴保险专用统一标识。各区(市)人保财险公司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及防疫档案建立工作,确保投保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率达到100%,并建立齐备的防疫档案,保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协保员制度。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四)成立定损调解委员会。成立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市能繁母猪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投保人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青岛保监局、金融办负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承保公司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指导承保公司依法守信经营。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协助承保公司对能繁母猪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提供承保及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规避能繁母猪保险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鼓励承保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全市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青岛市2011年森林火灾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青岛市森林保险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正常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投保人投保时应将其自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00元/亩,保险费率4‰,保险费2元/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五)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森林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六)赔偿处理

  1.免赔。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

  2.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即由青岛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保险保费。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公益林保费采取市级财政统一结算,承保公司应在承保后30日内,向青岛市财政局申请核实,青岛市财政局核实后,10日内将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承保公司。

  四、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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