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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二)收集保险资料。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承保公司协助收集投保公益林明细,明细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亩数、投保公益林品种、投保公益林具体地址等信息。

  (三)签订保险合同。青岛市林业局与承保公司签订协议,分年投保,一年一签。由市林业部门与承保公司统一签订保险合同,承保公司向市林业部门出具分区(市)的保险单。森林火灾赔款由承保公司直接支付市林业局,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市林业局责成灾害发生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造林,经市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五、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配合与协调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订森林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森林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森林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市(区)、乡镇林业部门成立专门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承保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二)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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