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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接上页]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供应对象实行分类准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参照廉租住房相应程序执行。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轮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用人单位须编制住房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配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核准的配租方案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五)控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其计租办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实行市场租金后,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其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由政府和用工单位承担。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或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加快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资源,加快建立市住房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

  

  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和房源的筹集力度

  

  (一)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查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市财改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符合条件的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信托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并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三)政府及专业机构通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调转、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主体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巢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限价安置商品房和商品住房建设中,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照建设规模5%一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鼓励、引导和组织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和其它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七)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管理。引导“城中村”综合改造后,组织村民自住房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探索私人出租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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