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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进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九、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物价、民政、住房保障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