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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群体及需要安排不同房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及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已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所属机构或者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技年缴纳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经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予以减免。依法进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新建(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有条件的集中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按照不超过建筑面积10%的比例安排一部分配套服务设施。 (四)探索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一定年限后,根据需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出售给承租人。可应承租人申请,根据承租人财力实行“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期间,对政府产权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国有专业机构投资权益可依法转让。 七、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一)要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科学制订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依托国有资本,鼓励市、区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 (产业)园区,要充分掌握资源和需求,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用地”和“条件成熟、分批实施”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建设、改造或者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各自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多余房源通过专业机构向社会提供。 (四)将“城中村”综合改造与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合同相关都门研究引导村民将自用住房多余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市国土规划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限价安置商品房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向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及性质、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及比例、配套条件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各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应当实施“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步伐。 八、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二)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井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