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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11〕8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 《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1、强化招商引资产业导向。 制定《湖南省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来投资(含境外资金和境内省外资金,下同)的投资方向。 对鼓励类重大项目优先给予财税、金融、土地、人力资源、投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 分层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适时更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项目进行专业策划包装推介,提高项目质量和成功率。

  2、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密切关注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为重点对象实行跟踪联系服务,对其来湘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一事一议” 给予支持。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对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属省有权处置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属省有权处置的规费减半收取。

  3、大力承接产业转移。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 加强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试点)县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标准厂房按10-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加快建设国家级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完善转移企业相关资质连续认定办法,凡在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转移到我省的,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认定后,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创新招商引资的方式和手段。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渠道,围绕扩大开放和宣传推介湖南,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 培育专业化的招商代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台办、外侨办、贸促会、驻外地办事处等机构的作用, 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商(协)会、友好城市、驻外使领馆商参处等开展招商合作。 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精心策划本地招商引资活动,完善招商活动成果统计制度和办法。

  二、促进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

  5、提升出口竞争力。 支持出口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获取国际认证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以技术、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培育“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促进产品、技术、专利出口。对获得“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 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累计30万元的资金支持,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减少“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 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通过参加各类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和支持有出口意向的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业务。 对参加鼓励类境外会展的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对到新兴市场国家参展按1个摊位0.5-1万元的标准补助人员费用,每年单个企业国际参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参加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6、加强出口基地建设。制定实施《湖南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方案》, 支持建设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电、农轻纺、花炮、陶瓷、苎麻、湘绣等优势特色产业出口基地。 加强长沙、株洲、湘潭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一批出口基地认定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对产业集聚程度较高、 出口规模较大的出口基地县(市)给予奖励。

  7、积极发展加工贸易。 积极承接境内外加工制造业的转移。加快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产业转移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重点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 信息产业、 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的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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