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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加强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开辟重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 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 鼓励和支持我省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降低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新兴市场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31、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开展企业集团“外币资金池”业务,推动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完善服务外包、物流运输、旅游、境外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外汇收支管理, 增加旅游景区外币代兑点。加大对省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园区的外汇政策支持。 指导和帮助企业防范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深化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32、优先保障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加强用地指标统筹, 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中外来投资项目用地指标。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确保用地。 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加快供地速度,应由有关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压覆矿床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可与用地预审同时进行。 33、 积极引进海内外人才和智力。 制定实施《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 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重点企业等设立短期工作岗位, 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湘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不断改善海外高层次专家在湘工作和生活环境, 建立海外专家服务基地。 34、大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鼓励我省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国际贸易和经营人才。 支持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进行培训。 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 鼓励省内大中专院校与外来投资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型培养培训。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统筹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等相关机构为本省企业就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按不同工种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 新招用员工考试合格上岗后,对企业给予50%培训费用补贴,每人次培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不受此限)。 八、营造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良好环境 35、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效能。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执收单位要对所有合法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3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 全部向外来投资开放。 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限制或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 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核定。放宽投资主体,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在外省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可凭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办理相关登记。 放宽出资限制, 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网上年检,推行联合年检,限时办结;对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实行免检。 37、进一步改善对投资者的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机制, 切实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金融部门要在企业开户、结算、外汇、信贷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出口信保等部门要协同配合, 建立和完善相关协作机制。公安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出入境、户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其他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和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湘就业、创业和开展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家、住房、社保、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 3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第二期《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加快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严厉查处破坏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完善《湖南省城市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园区投资环境开展综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