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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联盟文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所属成员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在联盟网站上建立栏目,宣传本单位业务; (三)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中小企业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退出联盟的会员不得再次加入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还需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报科学技术厅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