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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联盟办公室: (一)联盟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负责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四)协助配合秘书长工作; (五)完成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长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资产及财务管理委托联盟主发起单位之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并单设财务科目,受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长审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资产和财务管理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负责人更换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省科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技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附件2: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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