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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结合全民健身百日系列活动、8月8日全民健身日活动、全民健身运动会、体育“四进社区”活动、健身大讲堂活动、体育“三下乡”活动、百万青少年上冰雪等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市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风气。营造宣传氛围,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树立健康生活新理念。同时,建立一支以新闻媒体记者、社会体育优秀骨干为主的哈尔滨市体育记者协会,各媒体要安排专门栏目宣传广播体操、健身操(舞)等普及性、示范性健身活动项目。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投入,保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顺利进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要在经费、人员、机构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保证60%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全社会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充分发挥组织网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作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全民健身工作。建立以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为主的群众体育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产业工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区、县(市)政府及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专(兼)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区(乡镇)群众体育指导站,形成政府领导,体育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托社会,共同参与的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三)加快实施,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按照《哈尔滨市市民健身条例》规定,会同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做好对新建和改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庭院改造项目的审批和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改变用途。围绕打造我市15分钟健身圈,调整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对社区和乡镇健身休闲广场的体育设施投入。打造体育特色园区,丰富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内容,扩大松花江、马家沟河、何家沟、信义沟沿岸体育健身带辐射范围。结合“一江三沟”建设发展,集中打造既适合百姓健身,又具有景观效应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不断扩大建设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兴建各种健身场、馆,并对区、县(市)建设体育场馆给予必要的资助。区、县(市)政府要对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实现全市有条件的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区、县(市)政府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投入。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自然条件,建设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新区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规划、建设更多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方便居民体育健身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