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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1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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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对外开放重要通道和平台。发挥已建和规划建设交通干线的作用,打通南向经昆明至印度洋、东向连接长三角至太平洋和西北向经欧亚大陆桥至大西洋的出海大通道,增开通往北美、欧洲和东南亚国际航线,改善对外开放区位条件,降低货物运输成本,扩大国际贸易。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发展,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加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西永综合保税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建设,条件成熟时在万州、泸州、宜宾设立保税港区。加强口岸大通关协作,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重庆、成都各类国家级开发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引领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西部地区对外开放高地。

  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依托丰富的人力、矿产、农副产品、水等资源,结合灾后重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国内投资。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在主要发展带重点布局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区,鼓励其他地区根据实际主动承接项目转移。积极引进国外投资,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兴业。合理引导内外资投资方向,鼓励内外资重点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领域。

  改善内陆开放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政策体系,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加快完善涉外服务体系,改善物流配送、生产研发、人才培训、企业融资、污染治理、质量标准等公共服务,为产业配套创造良好条件。在户籍、住房、出入境、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制定吸引外来人才的政策,促进开放型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国际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在市场准入、买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节 加强区域合作


  

  加强与主要经济区合作。积极拓展面向西北地区的经济联系,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与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合作,推进重庆、成都、西安三地战略合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大与南(宁)贵(阳)昆(明)地区合作力度,大力开拓东盟市场,构建面向东南亚、南亚重要出口基地和物流基地。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完善沿江经济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合作基础,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合作。进一步加强与环渤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加强与港澳投资及贸易往来,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加强证券期货市场间的合作互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不断完善与港澳经贸往来人民币跨境清算和结算体系。加强与港澳地区的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展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共创知名品牌,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加快重庆台商工业园、渝台信息产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加强与台湾地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利用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重庆)国际投资暨全球采购会平台,加强与东盟、南亚、欧美、日韩、非洲经济合作,全面参与国际区域合作。利用良好经贸基础,积极拓展东盟和南亚市场,扩大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加强与欧美和日韩合作,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软件和金融服务外包。大力开拓非洲市场,积极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引导企业扩大对非洲投资。加快建设新加坡-四川科技创新园。

第十章 保障措施


  重庆、四川两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规划的实施。建立两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规划明确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要制定有关城市群发展规划和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会同两省市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根据需要组织规划的修编,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要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实现成渝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事关西部大开发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大局。两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加强合作、狠抓落实,推动成渝经济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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