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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公开院长接待的制度、内容、程序和事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者事项,可以邀请群众参与旁听,并及时公开接待处理结果。 三、庭审公开 16.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突出强调庭审公开这个重点,严格落实合议庭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的庭审能力,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 17.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18.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安排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9.社会影响较大和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士等参加旁听,并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安排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所关注的案件主动提出旁听庭审要求的安排落实工作。 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和形象监督员等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和检察机关代表出席旁听,并适时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21.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其认证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宣告。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比率,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22.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庭审直播设备的物质保障力度,加快电子化法庭的建设,逐步实现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录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大力推进远程审判、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3.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24.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制度,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认真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5.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将审理程序转换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 26.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四、执行公开 27.全面落实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监督权、委托评估(拍卖)权、执行款物管理权,分别交由四个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有效实现内部分工和相互监督。 28.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改变案件执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将案件执行流程设置为财产调查、强制执行、结案监督等若干阶段,每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集约执行。 29.通过法院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受理情况、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有关信息。 30.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单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约见和接待当事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当公开。 3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以及需进行执行听证的信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