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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9.选编可资参考借鉴的各类案例,充实法院网站的案例信息库,编撰出版《司法裁判参阅》、《长沙法院案例精选》等刊物,供公众参阅,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 50.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1.设立有组织、有引导的法院“公众开放日”,并使该项工作常态化。继续办好“院长电子邮箱”,试办“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 52.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八、保障机制 53.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牵头协调司法公开具体事务,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54.以“司法公正长沙行”主题活动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定活动实施细则,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活动开展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55.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设施、人力和技术的投入,逐年安排司法公开保障经费专项预算,建立司法公开物质保障机制。 56.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57.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58.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两级法院监察室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九、附则 59.根据本工作意见需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 60.本工作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范围内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