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2.及时将执行中的重大进展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33.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其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均应依法公开听证。 34.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检察机关人员等到现场监督。 35.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失信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系统,并统一在相关网络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3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五、听证公开 37.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38.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或者检察机关、案件交(督)办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听证。 39.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均公开听证。 40.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均公开听证。 六、文书公开 41.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调查取证和回避等程序的处理过程,以及依据和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结果、有关决定等实体事项,做到说理公开,并对权利救济方式做出明确的提示。 所有裁判文书应当附录法律条文,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42.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开展释疑工作,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3.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4.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回应和改进。 七、审务公开 45.统一管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事务,公示中介机构的选任条件和入选名册,公开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年度考核等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46.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47.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的审判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 48.在调研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加大与民意沟通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