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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8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

  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量化指标,明确任务,层层落实,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各县(区)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3.严格考核,注重实效。要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4.完善机制,总结提高。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要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考评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全市农村环境质量,推动生态市建设,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评为“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配备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国家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

  

  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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