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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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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执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爱卫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

  

  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

  

  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爱卫委、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

  

  各县(区)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

  

  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

  

  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保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

  

  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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