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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区)自查。被考核县(区)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上旬以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县(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办法》,对各县(区)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并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靠前的县(区),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组织保障 市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部署重要事项,统筹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