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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 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 1、核定编制。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编办发〔2007〕21号)的规定,按区域人口和服务职能,由县(市、区)编办将省编办下达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市州编办报省编办备案。 完成时限:2011年6月15日前。 2、选聘院长(主任)。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选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完成时限:2011年6月30日前。 3、清理清退临时人员。按照《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负责督导落实。 完成时限:2011年7月15日前。 4、核定岗位。按照《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鄂人事岗〔2009〕1号),针对基层机构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管理、技术、工勤三种类型,逐单位确定岗位数量和构成比例。此项工作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的院长(主任)到位后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批,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按规定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完成时限:2011年7月15日前。 5、竞聘上岗。 一是明确竞聘对象范围。即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以及“三支一扶”支医服务期满人员。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凡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结合实际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 二是填写竞岗申请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 三是审定竞聘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在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分别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符合竞聘资格的人员出具竞聘资格审定确认意见书,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