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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5-29
【实施时间】 2011-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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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职责

  

  关于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领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摊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关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进行简易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违法应予依法吊销的,由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级各职能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案件应移送而未及时移送,或对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对未明确或新出现的监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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