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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编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庆市“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开展“十二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抓好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一是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监测、搬迁、应急处置和治理工程等所需资金。二是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将每个已查明地灾隐患点的监测、处置和防治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居委会、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同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纳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三是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规定,抓好责任落实。四是要扎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搬迁避让、勘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和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新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经过专业队伍核查确认后纳入当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五是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将其作为2011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建立健全我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

  

  (二)加大投入,落实防治经费。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预报、监测、搬迁、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方预算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对特大型、大型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积极做好申报立项,争取多渠道资金投入。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长效投入保障机制的探索。

  

  (三)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共同抓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穿到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按照渝委办〔2007〕77号文件规定,应急和救灾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移民、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分别抓好工程建设、市政设施、交通干线、铁路沿线、水利设施、水利枢纽、工业生产和矿山开采等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抢险救灾工作。灾害救助、公安、卫生、气象、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和督促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新发现的地灾隐患点通报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会同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加强培训教育。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合理计划,分层次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大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的宣传,以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灾避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二是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分期分批对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科、地质环境监测站、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地质灾害识别和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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