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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本市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本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北京”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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