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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收集方式 4.2.1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 (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 (3)查阅、复制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缴款凭据等材料; (4)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5)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 (7)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 (9)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 (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2.3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 4.3证据要求 4.3.1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2尽可能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书证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送达回证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委托送达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也可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要收集回执及投递单随卷归档。公告送达的,要收集公告、登载载体随卷归档。 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说明材料。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 4.3.3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3.4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3.5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6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7环境监测报告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4.3.8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