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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2.现场录像。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二、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4.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一)主要事实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4)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2.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者物料衡算结果等;

  (5)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煤质分析报告等技术报告,用电、用水、用煤合同及发票,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等;

  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四、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主要事实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的事实;

  3.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3.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4.排污费缴纳情况查询材料。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主要事实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4.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

  5.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一)主要事实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5.企业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7.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七、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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