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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主要事实(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废气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操作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5.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检查维修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6.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实际运行条件、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

  3.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4.环境监察记录;

  5.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7.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八、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一)主要事实

  1.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事实;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6.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7.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9.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九、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一)主要事实

  1.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2.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

  4.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6.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7.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一)主要事实

  1.排污口的设置要求及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2.私设暗管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6.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一、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

  (一)主要事实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事实;

  2.该建设项目位于禁止建设区域内(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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