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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4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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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社区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组织开展活动;

  (七)组织村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财产;

  (九)组织村民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综合治理,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家庭和睦;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负责拟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和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公益事业、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等内容。

  村规民约内容包括维护生产秩序、社会治安,履行法律义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行为准则。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在村中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履职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积极带领村民建设新农村,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及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委员会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村委会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六条  〔村委会成员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告。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职权〕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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