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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