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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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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人以上审理;

  

  (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七)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八)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健全领导和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五)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支持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参与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十二)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第十七条  考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并报上一级考核机关备案。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1次。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员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机关按照下列步骤实施考核:

  

  (一)制订方案。考核机关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考核机关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四)开展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议。

  

  (五)确定结果。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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