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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按照下列步骤做好接受考核准备: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应当根据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 (二)提交报告。考核对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向考核机关提交。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分为优秀、良好、较好、较差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者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资源违法开发、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民事纠纷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民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察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连续3年或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作为省、市政府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依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考核对象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对象在未能达到依法行政考核较好或较好以上等次之前,不得作为省、市表彰对象,也不能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 第三十条 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