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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2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29号--审计署移送的至2011年6月已办结的39起案件和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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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河北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局长李进福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7月,李进福作为京沪高铁廊坊段被拆迁户,利用虚假土地使用权证,多获取拆迁补偿22.18万元。2010年8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廊坊市人民政府查处。2010年12月,李进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骗取的补偿已被追回。

  三十五、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河道管理局账外存放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岱岳区河道管理局在泰安市商业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私存建设资金220万元;该局总工程师刘桂巍私自将6万元监理费及验收费存入个人账户,从中支付伙食、办公等费用4.5万元。2010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泰安市监察局查处后,账外存放的工程建设资金已经纳入账内核算管理,刘桂巍个人账户余款1.5万元已追回。2010年11月,邢万宝(该局局长)、刘桂巍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

  三十六、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转移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采取伪造工资表虚列支出等方式,将以中心实验室名义对外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76.7万元转移存放账外。2010年7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查处。2010年7月,该中心实验室主任周小勇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资金已追回。

  三十七、山东禹城市京沪高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9月,禹城市京沪高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列支出等方式,将京沪高铁建设资金5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其中 48.33万元用于办公费用等支出。2010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禹城市监察局查处。2010年7月,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蔡明忠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陈勇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账户余款1.47万元已追回。

  三十八、山东曲阜市交通局截留赔偿费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曲阜市交通局截留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共241万多元,并从中安排支出186万多元。2010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济宁市监察局查处。2010年11月,济宁市监察局对曲阜市交通局局长进行了诫勉谈话;截留资金余款55万元已追缴。

  三十九、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大龙潭工程监理站账外存放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恩施清江大龙潭水利枢纽工程审计中发现,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大龙潭工程监理站将恩施清江大龙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的25万元监理费,未纳入监理中心会计核算,用于发放监理站职工奖金和其他支出。2010年3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长江水利委员会监察局查处。2010年4月,监理站负责人陈安庆及职工王津被通报批评,相关资金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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