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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启动“六五”普法规划,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举办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和《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要求,做好优秀作品初评推荐工作,并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初评推荐有关材料报全国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全国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跃年 蒋英林

  

  联系电话:(010)65153419、65153429。

  

  yuenian@moj.gov.cn,pufayifazhili@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邮编:100020。

  

  附件:1、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2、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3、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推荐作品目录表;

  

  4、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填报表;

  

  5、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普法类栏目剧、专栏、专题)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10分钟以下的专题片);

  

  3、栏目(与年度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奖一并进行)。

  

  三、评选机构

  

  1、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或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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