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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1]3号)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6月14日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统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第七条  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基本家庭资产是指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八条  家庭无现住房的,其基本家庭为无住房家庭。

  

  有现住房的家庭含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为准无房家庭。其住房困难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总面积除以全部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其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为现住房困难家庭。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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