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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为中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二)不在规定场所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办法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限期购买或转入租赁性住房保障。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按照《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唐政办[2010]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按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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