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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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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按照市病历质量管理质控中心制定的《上海地区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版)》,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加强病历内涵建设,提高病历质量。病历书写质量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运行病历、出院病历和死亡病历。重点是告知委托书和知情同意书、病历书写医师资质、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风险评估、重大抢救记录、大型检查病程记录、贵重用药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危重病例主任查房记录、有创操作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规范修改、门急诊病历记录项目齐全等方面。

  

  5、贯彻落实《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和电子病历的临床应用。各试点医院要按照《上海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沪卫医政〔2011〕17号),依照“强基础、抓重点,内部整合、外部共享”的原则,积极、稳步、科学地推进试点工作。以服务于患者、服务于临床为出发点,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强化医院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充分整合医院现有信息资源,逐步消除医院内部信息孤岛,夯实基础,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建立完善基于电子病历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模式。

  

  6、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病理科、新生儿室等重点科室和重点部门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开展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1)急诊科设置与运行

  

  ①急诊科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儿科急诊提供适合患儿就诊环境。

  

  ②急诊科应独立建制。

  

  ③急诊科应建立“科内抢救室-留观-icu”连贯性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明确并能有效运转。有醒目的急诊“抢救绿色通道”标志,在医院急诊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有“抢救患者优先”标识。

  

  ④急诊科入口保持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尽可能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员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⑤院前急救与急诊衔接顺畅,急诊挂号处有与院前急救直线电话或专线。救护车到达时,及时接诊,妥善安置病人,无搁车情况。

  

  ⑥救护车来时有专人迎接。急危重症患者先抢救后挂号,并有制度保障。

  

  ⑦急诊科抢救室备有能满足抢救需要的急救药品,以及洗胃机、输液注射泵、气管插管配套器械、呼吸机、除颤仪、心电图机、心肺复苏机、监护仪等设备,布局合理,抢救床位使用面积≥12平方米。

  

  ⑧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并能及时分流急诊留观病人,急诊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2)急诊科人员配备

  

  ①急诊科有固定急诊医师,并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

  

  ②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③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④急诊护士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⑤急诊预检护士工作年限≥3年,预检准确率>90%。

  

  (3)急诊科科室管理

  

  ①急诊科管理制度建全(值班、交接班、查房、抢救、会诊等)。

  

  ②急危重病人抢救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原则救治。

  

  ③有急诊病情评估分诊标准,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

  

  ④有急诊病人分流流程,保证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及时实施抢救,抢救室危重病人生命体征稳定后能及时转出;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收入相应的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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