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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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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内部治安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加强各项人防、技防措施,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预案切实有效。

  

  5.加强对放射科、同位素室、医用氧舱、氧气供应室的安全管理,各类操作严格安装规程进行;危险品仓库要指派专门人员管理,持证上岗,双人双锁;加强对配电室、压力容器、电梯、空调机组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每日定时巡查,确保正常运行。

  

  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配齐治安监控设施,规范安保人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血液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48号)要求,开展本市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十四)配合卫生部医政司做好全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培训和示范病历解析巡讲活动。

  

  (十五)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要求,开展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

  

  (十六)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防护工作。重点加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的防护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6号)》和《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3号)。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2、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查工作。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放射诊疗防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并认真组织落实。

  

  4、医疗机构做好放射诊疗设备定期检测工作。

  

  5、医疗机构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并合理使用放射防护用品、自主检测设备。

  

  (十七)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沪卫医政〔2010〕100号)及相关工作要求,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1、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作为本机构临床医师处方的首选药物,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规定(可登录卫生部网站下载),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3、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原则上首选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按通用名开具处方),以方便患者以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配药治疗。

  

  4、组织针对全院医师的专题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熟悉《国家基本药物》、《上海增补药物》的所有品种,重点掌握本专业常用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1年5月~6月)

  

  1、转发学习《卫生部关于印发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8号)。

  

  2、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结合2009年和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市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部署。

  

  3、各医疗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机构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1年7月~10月)

  

  1、各医疗机构要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2、2011年8月,各办医主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对所辖医院(重点是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设床位的民营医院)进行全面督查,其中部队医院(非二军大所属)和企业医院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查,国际妇幼保健院由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负责督查。请各办医主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本系统全覆盖督查结果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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