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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人发[2011]2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建人发〔2011〕26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2011年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专〔2011〕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市政、公用、环保、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装饰、建筑设计、规划、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的工程技术和工程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评审材料请按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至8月26日统一报送,具体报送时间见附件2。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杭州市建委职改办(中河中路275号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大楼一楼大厅)。联系人:徐德威、程冰,联系电话:87021256、87022039。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

  1、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核实、逐级上报的要求,申报对象要如实、规范、清晰填写申报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2、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对象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和专利证书等有关证件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并填报《申报人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3、评审材料统一由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送审,并按规定开具委托书。无主管部门单位但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尚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事局申报。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人事关系在外地的人员,应持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外语、计算机免试和破格申报的审批材料,可先与评审材料一起直接送市建委职改办,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申报材料和装订要求见附件3。

  五、申报评审纪律

  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网上申报说明

  今年暂不进行网上申报。《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人员资格审查花名册》、《推荐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和照片的电子版(电子照片要求免冠证件彩照,以身份证号命名,jpg格式,宽和高比例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x420像素,不小于200x280像素)以附件形式集中发送到邮箱:hzsjwzgb@163.com。

  七、评审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每人280元、评审推荐费每人150元。评审费用在报送材料时一起交纳。

  八、其他事宜

  1、职称评聘工作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查询或表格下载可登陆"杭州建设网"(www.hzjw.gov.cn)。

  2、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聘等问题可免费拨打服务热线"0571-12333"进行咨询,该服务专线工作时间:工作日8小时人工服务、全年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

  3、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及时通知申报人修改、补报,对未及时修改、补报或修改、补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4、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全体申报人员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主要考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考察申报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经验。

  5、评审结果将在杭州建设网站公示后,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按要求由我委职改办统一办理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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