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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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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口岸通关建设

  1.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吸引中西部地区通过郑州口岸进出口货物,为发展国际物流提供广阔市场。

  2.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提高口岸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通关新模式,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3.积极构建快速通关机制。根据现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现状,科学布局,统筹推进郑州出口加工区扩区建设、河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快郑州航空、铁路一类口岸基本设施配套建设步伐。提高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运行效率,形成与公铁航三港紧密配合、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

  (六)加强物流主体培育

  1.培育壮大骨干物流企业。积极推动本市大中型企业的物流资源和业务整合,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先进管理水平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骨干物流企业创新完善供应链管理模式;培育一批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的物流企业,增强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科研机构与物流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共同研究开发运用物联网的相关技术。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鼓励并积极吸引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总部型物流企业、物流采购、配送中心落户郑州。加强物流合作,鼓励我市物流企业与实力雄厚的国内外物流公司合作,实现资金、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嫁接。

  3.鼓励物流企业进行等级认证。根据国家对物流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引导物流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对获得3 a级以上认证的物流企业,一次性予以奖励。

  (七)鼓励企业剥离内部非核心物流业务支持企业在改造物流流程基础上进行物流业务分离和外包,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陈旧运营模式。对因物流业务剥离导致的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从物流发展扶持资金中,对该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适当补助。积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构筑新型战略联盟关系,向社会释放物流需求,外包企业物流业务,促进工商企业与物流业的融合联动发展。

  (八)加强产业物流体系建设强力打造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大中心,培育壮大和积极引进交易机构。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创新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一是打造工业物流体系。发展以专业化为基础的社会化物流体系。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物流、钢材物流、装备制造业物流、新型建材物流等。二是打造商贸物流体系。鼓励大型零售企业进一步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连锁经营的网点数量和营销能力。在批发市场密集的地区,重点建设货物集散型物流中心、增加大型批发市场现代物流功能。三是打造涉农物流体系。规划发展粮食现货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中转库和粮食深加工基地为主架构的粮食及粮食制品物流体系。围绕“三农”问题,以农资市场和农村消费网点的规划建设为主,结合“村村通”工程、“万村千乡”工程和“新网”工程,加强涉农通道、物流节点和信息化建设。

  (九)建立物流业绩效考核机制在服务业考核体系中,加大物流业工作权重系数,把现代物流业发展作为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物流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产业牵头部门的绩效考核,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对各县(市、区)的物流业工作加强考核,并公布各地物流业发展主要指标。

  四、政策保障

  (一)提高注册和审批效率

  1.登记注册。在工商行政登记注册及管理政策方面,放开经营范围,减少名称管理限制,减免相关费用。对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凡母公司为物流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2.连锁经营证照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均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要在其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审批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联运代理和快递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核准,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除化工物流、危险品仓储以外的物流项目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要求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不变、经营规模不变的,原环保审批文件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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