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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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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按物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保障物流业发展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物流用地用途。各地要根据本地物流业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优先安排物流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省、市规划建设的重点物流园区的项目,采取“优先供地、快速审批”机制。

  2.物流企业用地价格原则上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配适当向现代物流企业倾斜。

  3.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以土地、房产抵押融资的,有关部门应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4.保障物流园区用地需求。物流园区建设应纳入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在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给予保障。物流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设定,出让金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允许对物流企业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制,使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承租权,逐年缴纳租金,以减少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三)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1.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跨区域营业机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总部统一汇总纳税,不得重复征收。

  2.实行新办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以物流软件生产为主营的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物流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并购重组,全额返还并购重组涉及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

  5.加大对物流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予以免征进口设备关税。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7.单位和个人从事物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物流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实行价格规费扶持

  1.入驻省、市规划的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重点扶持的物流龙头企业、大型城市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列入供电保障范围。

  2.整顿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对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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