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若干意见和深化综合治税依法强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若干意见和深化综合治税依法强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综合治税依法强化征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若干意见

  


  为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企业增效和财政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发展战略,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各方协作、政企联动”的运作模式,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以科技信息、现代物流、国际贸易、专业配套服务和工业文化创意企业为发展方向,以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为发展载体,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通过2-3年的努力,分离、融合、发展一批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与先进制造业发展相适应的、完整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增长方式转变,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方向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为企业自身生产资料的获取和产品的销售提供仓储、配送、运输等服务。同时,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提高资源、产品的流通和配置效率。

  大力发展贸易营销服务企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及其他辅料,集中进行产品销售,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销售公司、贸易公司、国际知名品牌经销(代理)商等服务贸易企业,在解决企业自身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问题的同时,利用本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第三方贸易,为其他企业提供专业的商贸服务。

  大力发展专业配套服务企业。鼓励企业整合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等配套服务资源,组建独立经营并能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

  大力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以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为基础,组建新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体系。

  大力发展设计策划及其他服务型企业。鼓励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文化创意等环节,融合成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服务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因成立服务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补助该企业作为扶持资金,暂定3年。

  (二)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参照民营企业的政策,实行“零成本”注册,减免相应的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鼓励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对其重大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垫付部分前期费用。

  (四)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