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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若干意见和深化综合治税依法强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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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车船税管理。加强与保险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的配合,通过对交强险信息和车船税信息的比对,以及检车环节必须提供完税凭证的要求,确保在保险公司全面代征的基础上,通过检车环节堵漏增收。

  5.加强契税管理。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及评税工作为契机,完善税收征管部门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信息传递,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实时共享,本着“先税后证”的原则,做好契税的征管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房管部门“房产数字信息系统”和“地税征收系统”的联网工作,利用房地产交易环节取得的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保有环节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应收尽收。

  6.加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管理。做好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信息比对工作,查找征管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堵漏增收。

  7.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摸清耕地占用税税源,并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违法占地的卫星图片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批准占用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进行清理,确保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工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定期对领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联合审验,凡涉及使用财政票据开具应税收入的,应予补缴偷漏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通报。

  二、加大税收稽查力度

  (一)加强数据分析和实地调查,科学选案,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对重点税源、重点企业、举报批办案件进行重点稽查。

  (二)根据行业特点及税收工作实际,对易漏难征的行业列为税收稽查的重点,适时依法开展税收稽查。

  (三)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宏观税负偏低的区域,集中力量进行税收专项整治。

  (四)强化对辖区内重点税源纳税监控,对辖区内影响恶劣的重大偷、逃、抗、骗税案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报告制度和督导制度,依法对查结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五)严厉打击使用虚假发票行为,切实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对举报使用假发票的,做到举报必查。

  (六)实施涉税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涉税违法案件,对提供重要案件线索的群众要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群众举报,形成社会参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实施、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依法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分析综合治税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二)强化信息传递。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源信息传递与共享制度,强化管理。各涉税部门要把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通过综合治税信息网络,严格按要求报送的信息内容和时限及时传递报送;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汇集整理由各涉税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通过分析比对,查找漏洞,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监管。市级涉税信息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通过市政府政务信息网将涉税信息发送到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平台(网址:3335013)。

  (三)强化考核奖惩。年终,各级政府要对各涉税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等进行考核,对报送及时、内容完整、准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突出的综合治税信息员,授予“石家庄市先进综合治税信息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安排专人负责,不按规定向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平台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在行政审批中未严格依法审核,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部门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由行政效能举报中心进行效能责任追究。

  

  附件:综合治税信息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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