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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粤府〔20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殡仪馆(火葬场)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订。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销售等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依法加强监管。

  

  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四)加快部分地区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人口较多、尚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地区要加快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优化殡葬设施布局,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殡仪馆(火葬场)选址工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可集中现有用于殡仪馆(火葬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对上述县(市)今年9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动工的殡仪馆(火葬场)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五)推进火化设施改造升级。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六)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建设。科学规划、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七)移风易俗,鼓励树葬、海葬等。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市、县要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可以镇或行政村等为单位划定树葬区域,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树葬区一律作为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对林农给予财政补贴,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树葬区内可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满足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沿海地区要科学规划,在适宜水域设定骨灰海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免费骨灰海葬活动,并颁发纪念证书。可在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海滨地区建立海葬纪念设施,为亲属提供缅怀追思场所。没有条件建立纪念场所的,要在当地公墓、殡仪馆建立纪念碑(墙)或设立纪念册,方便亲属追思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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