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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搭建开放合作平台。充分利用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各类重大投资和经贸展会活动,建立与国际国内500强“一对一”、“点到点”的联系机制。加快推进我省与东中部地区商品市场准入互认,共建共享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和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网络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收集,实现各地、各部门信息共享。(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四川博览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 (十五)打造开放型经济载体。适度超前建设开放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放型经济载体,在做好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申请批准和绵阳出口加工区二期扩区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在条件成熟地区升级或设立开放口岸和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成都海关、省口岸办、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招商引资局) (十六)增强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支撑。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劳动用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主动为产业转移企业和项目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转移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制环境。保障投资者权益,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营商氛围。(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 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立足地区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引进转移产业,推动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八)严把产业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禁止承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等项目。加强产业转移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监测,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卫生厅、省招商引资局、省能源局) (十九)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耕地资源保护,防止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侵占基本农田。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促进集约和节约用地。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和环保先进适用技术,降低单位产出的能源资源消耗。鼓励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科技厅) (二十)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抓好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严格保护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烟(粉)尘、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林业厅) 六、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 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强化区域合作,探索互利双赢的产业转移与承接体制机制。 (二十一)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完善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并联审批流程,推动相关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为承接产业转移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快推进垄断行业和公用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劳动力、土地、信息、技术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为承接产业转移营造良好的市场体制环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