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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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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创新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鼓励各地与东部沿海地区、对口援建省(市)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推进组团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跨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园区。创新合作共建方式,推行以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建立健全园区配套服务体系,对转移项目实行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探索与沿海地区在我省合作共建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共同发展的“飞地”经济。(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招商引资局)

  

  (二十三)推进区域合作互动。充分发挥全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升各类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搭建产业转移促进平台。做好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工作的衔接,建立承接产业转移长效机制,吸引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加快向我省转移。推动建立市(州)间产业转移统筹协调机制、重大承接项目促进服务机制等,实现承接产业在区域间的优化布局和聚集发展。(省招商引资局、商务厅、四川博览局)

  

  七、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

  

  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多层次技能培训,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

  

  (二十四)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面向承接产业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以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基础,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共实训基地。落实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免学费政策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开展与重点承接转移产业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二十五)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改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就医、就学条件,加快研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稳定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教育厅)

  

  (二十六)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不断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着力引进高端人才和重点领域专门人才。在土地、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我省落户,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

  

  八、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引导和支持产业有序转移和科学承接,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二十七)财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支持体系。整合相关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和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支持力度。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免承接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八)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加大对转移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债、可转债、增发新股等方式再融资,承接优势产业转移项目。推动上市公司战略重组,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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